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案例?
  2. 劳务派遣小时工工伤赔偿案例?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60岁退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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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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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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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劳务派遣小时工工伤赔偿案例?

山东省曲阜市的小王今年年初进入一家设备厂当工人。5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手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费医疗费1万元。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以便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人,而是来自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原来,小王当初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被派到这家设备厂工作。

小王又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承认与小王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提出他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但设备厂没有为小王缴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应由设备厂负责,与他们无关。就这样,小王被两家单位相互推诿。一怒之下,小王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经审理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设备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济宁工伤赔偿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表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人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小王在设备厂工作时受伤,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劳务公司与设备厂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由用工单位设备厂为小王缴纳五险一金。所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了小王的赔偿责任后,享有向设备厂进行追加补偿的相关权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